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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被征获补偿后, 《小区房屋认筹方案》可以起诉吗?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土地纠纷个案

2017-05-01 妮子 国信土地法律资讯

张妮妮|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日,某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印发小区房屋认筹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载明:为了确保陶上村村民在大西高铁建设中整体搬迁后的切身利益不受影响,决定建设安置小区。安置房的认筹范围为2015年8月20日之前具有陶上村农村户口的村民。在规定期限内符合安置条件而不愿意要房的,视为放弃。杨某为陶上村村民,属于该《实施方案》规定的认筹对象,其于2015年9月2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实施方案》。
杨某诉称,大西铁路修建征收了陶上村村民的宅基地,被拆迁户均明确表示不住楼房,要求重新审批宅基地建房,该《实施方案》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某人民政府答辩称,为配合大西铁路建设,答辩人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征收,已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一次性货币补偿;答辩人作出的《实施方案》是针对陶上村村民的惠民工程,原告在已获得货币补偿的情况下,可以享受该文件规定的优惠待遇,也可自行选择放弃。
法院认定,2014年9月1日某人民政府作出《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方案系某人民政府为了配合大西铁路建设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方案规定对陶上村村民实行优惠购买政策,采取自愿认筹方式、村民可以享受该方案规定的优惠待遇,也可以选择放弃。该方案不具有强制性,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杨某提出的大西铁路建设征收其房屋没有对宅基地予以补偿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律师评析】
本案中原告杨某的诉求是重新获得宅基地,但其诉讼请求是撤销《实施方案》,因该《实施方案》属于惠民工程,其实施对原告的权利并不会产生损害,也未剥夺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因此该《实施方案》不存在违法情形。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是对本集体成员居住权的重要保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一般规定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两种方式,可供被拆迁的村民选择。村民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获得的安置补偿款即视为征收人对其进行了是安置。对于没有剩余土地可分配为宅基地的村集体,就不会再向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分配宅基地;对于土地尚富余的村集体而言,被征收宅基地的村民,在获得宅基地上房屋、设施的征收补偿后,可以有条件地重新获得村集体另外分配的宅基地(也可称之为“置换”)。因此,杨某想要重新获得宅基地,无需撤销《实施方案》,在杨某所在的村有富余土地的情况下,其可通过村委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重新获得宅基地。
【律师建议】
为避免产生矛盾和村民对地方政府的不理解,在实践中,该实施方案一般应由村委作为实施主体。即,由被征地村委通过“四议两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由村委组织实施。村委在民主决策程序前,往往会通过宣传、做工作等方式,使得实施方案在较大范围内获得认可和接受,这样就不容易产生纠纷和矛盾。本案中的地方政府直接组织和实施该方案,其如果占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设安置房,就会存在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情形。从而很可能被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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