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系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村民。2015年9月2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以下简称“房山国土分局”)针对原告刘某举报的北京市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市政市容委)在窦店镇望楚村石夏路东延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依法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一项处罚内容为没收房山市政市容委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该决定生效后,房山国土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移交处置职责,原告刘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房山国土分局就该决定书中涉及的被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问题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房山区政府)提出罚没移交请示,建议鉴于道路工程的特殊性以及后期移交的紧迫性,由区政府指定建设主体部门为接收部门,统一进行移交。
后房山区政府对该请示作出批示,房山国土分局根据房山区政府的批示,将上述决定书中涉及的被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给被处罚人房山市政市容委进行处置。原告刘某认为房山区政府的批准行为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房山区政府作出批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