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1年6月8日,王某与李某签订“土地转交协议书”(内容实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将自家4个人的承包地的一半转让给王耕种,并邀请了本村党支部书记庞某等人到场见证。协议载明:因甲方(王某)无劳力,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4人承包地的一半长期转交给乙方(李某)耕种,国家上缴款、义务工及其他一切应尽义务均由村、队安排乙方承担等内容。后李某履行协议至今。2004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实行粮食补贴后,李某也领取了两个人的承包土地粮补款。2005年7月,王某以自己与李某是私下签订土地转交协议,以及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向村委会申请,双方所定协议也未经村委会同意等理由,认为协议无效,想要李某归还承包地。李某问:我们的协议是否有效?我是否应该归还土地?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杨向赟律师解答:
王某自愿将承包地转让给李某耕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决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移转给他人经营的规定。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平等、土地所有权不变等原则。李某按约履行了合同确定的土地承包义务。作为发包方王某所在村村委会虽未在该合同上盖章、法定代表人未在协议上签名,但有证据证实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村里有部分负责人在场,有部分成员在合同履行中知晓,村委会至今也未持反对意见。
因此,应视为发包方村委会默许了王某与李某所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且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村委会对王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不同意的法定理由。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李某可以不归还土地。